艾滋病人隐私权保护不能绝对化

北京地坛医院里的艾滋病人志愿者。(东方IC/图)

(本文首发于2018年8月16日《南方周末》)

最近几天的微信朋友圈里,一个题为《为众人抱薪者,已冻毙于风雪》的帖子在盛传,里面列举了一些致力于公益事业的人士以及各自的悲惨结局。其中有一位叫高××的“药品打假专业户”,被该文暗示是被迫害而死。读完之后,我深感哭笑不得。

作为一名记者,我恰好与高××打过交道,知道他的打假并不像某些媒体报道的那样高尚,而主要是作为一门生意去经营。更重要的是,在高××去世之后,我曾就他的死专门做过调查,发现了他身上的两个秘密:同性恋者以及艾滋病患者。而他的死,正是由艾滋病及其相关并发症所导致。为此,我也专门写过一篇报道(题为《同志之死》,详见2011年12月1日的南方周末),澄清了高××的死亡真相。但这个帖子时隔7年之后怀疑他遭迫害致死,说明社会对他死于艾滋病这一事实仍知之甚少。

我国于2006年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否则将受到处罚。

按照业内人士的理解,这一规定甚至同样适用于死去的艾滋病人。

我承认,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应当和必须受到保护,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通过高××这一案例,我发现这种保护不能绝对化,否则就会走向反面。

和很多艾滋病人一样,高××并不想让外人知道他的病情,而且作为一名同性恋者,他在患艾滋病之后,还在继续与他人发生男男性行为(属于艾滋病传播的高危行为)。在他死亡之前,我和许多采访过他的记者一样,对他患有艾滋病这一事实一无所知。他最后一次因发烧住院时,也向经治医生隐瞒了自己的艾滋病患者身份,最后因病情严重,作为公众人物的他是被政府送到上海一家三甲医院后方才查出来艾滋病的。

而且,根据这家三甲医院的诊断,高××不仅患有艾滋病,还患有丙肝与肺结核两种传染病。与艾滋病不同,肺结核的传染性更强,凭借呼吸道就可以传播。在得知真相之后,有采访过他的记者后怕不已,担心被传染而专门去做体检。

我在调查中还了解到,因为法律规定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某市一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曾眼睁睁看着一位艾滋病患者结婚,后者不仅将艾滋病毒传染给其原本健康的配偶,还生下一个感染了艾滋病毒的孩子。

在《同志之死》那篇报道中,我对《艾滋病防治条例》过度保护艾滋病人隐私权的做法提出了质疑。但报道发表之后,我即遭到一些艾滋病人隐私权保护论者的攻击。据说有关部门曾一度打算修订《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上述条款,但最后未能成行。

2016年,我在采访一位艾滋病防控专家时,跟他也谈到这个问题,才知道这个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越发严重。他给我举了一个工作中遇到的例子:地方疾控部门发现当地一个长期卖淫的小姐感染了艾滋病,她明知自己患病,仍然坚持卖淫。虽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有关部门理论上可以用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因为取证难等原因几乎无法操作。而当地疾控部门为了保护其隐私,不仅不能对外公布其患有艾滋病的消息,甚至也不能把这个消息透露给她的那些顾客们。后来,当地疾控部门层层请示,结果谁都没办法,最终想出的办法是:由这位专家本人亲自给那个小姐做思想工作,最终让其放弃了卖淫。

这个例子说明,对于公共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的艾滋病防控工作,很大程度上系于艾滋病人的个人觉悟,而不是法律法规。而这位病人一旦像高××那样,既隐瞒自己的艾滋病人身份,又继续从事艾滋病传播高危活动的话,公共安全就被置于高度危险之中。

(作者系调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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